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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海关总署令第169号--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海关总署令第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公 告 2018年 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 告 2018年 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1号)》 第二十五条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新规优化“分送集报”制度。允许企业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海关集中申报并办理手续,申报时间段由原来的1个月变为1个季度,缴税时间后移且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因此,企业可以合理规划申报时间,可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资金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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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分送集报入区:开展分送集报入区业务申请,附商品明细
分送集报出区:开展分送集报出区业务申请,附商品明细;银行保函或者保证金(银行保函为区外企业提供的,需要提供区外企业委托区内企业开展此项业务的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1号)》 第二十五条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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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业务申报表:企业只需要在业务开展前申请一次,今后的批次进出无需每次申请。如有新增的底账数据,则需要申请变更,进行修改,通过海关审核后可开展新的底账数据分送集报,审批过程中原已有底账数据可以正常申请出入库单。
出入库单:是开展分送集报业务的单据载体,记录了每次入区、出区的货物信息。
核放单:核放单是对出入库单进行核注的单据,在车辆实际进出区后,核放单会对出入库单进行核注。
核注清单:货物分送出入区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入库单生成保税核注清单。
报关单(备案清单):需要生成报关单(备案清单)的业务,在保税核注清单的基础上生成,并完成申报。
系统核算商品数量平衡:实际出区数量=实际进区数量+核注数量
“分送集报”操作流程
快捷高效的物流运输模式
FEN SONG JI BAO
淄博海关率先在济南关区实施保税物流中心货物分送集报通关模式,以企业“难点”为服务“发力点”,彻底解决大宗货物出中心“找车难、运费贵、耗时长”的困难,降低企业整体物流成本超20%,节约运营成本8.6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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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分送集报”
“分送集报”是指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与境内中心外企业、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企业之间多批次进出货物,可先向海关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中心手续,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含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区内其他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卡口核放单(以下简称“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之后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核放单” 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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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集报”对企业的意义
通过“分送集报”通关模式,海关无需通过报关单进行验放,根据出库单申报数据,由卡口对碰核放单放行货物。由于货物出中心时,不再需要报关单,因此不必受“货物到齐逻辑”的局限,有效避免了企业 “找车难”的问题。据了解,该通关模式可节约企业物流成本20%-30%,提高物流效率1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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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集报”的简要流程
在新系统的企业端,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分送集报,经海关批准后收取相应担保,根据实际出货情况制作出库单,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在次月5日前,由企业将出库单汇总生成核注清单,最终生成报关单,完成集中申报。
但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分送集报入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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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申请表
•提交申请
•表头区内、外企业名称(一个业务申报表对应一个区外企业);有效期到次月15日。
•表体填写商品信息、底账商品序号(可填,如该商品为第一次入区则不填,集报时自动生成)等 。
•如需追加商品项可变更业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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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单
•入库单表体商品信息从业务申报表表体商品项中调取 。
•退货可申报出库单,只能整票退货不能拆分。
03
进区核放单
•核放单类型:非报关进出区 •核放单与入库单的关系可以为“1:1”、 “1:N”、“N:1”,与核注清单逻辑相同。
04
进口核注清单
•每月底前将上一 自然月的入库单汇总成分送集报核注清单。
•核注清单类型:分送集报,在列表中选择需要集报的入库单(入库单不能拆分集报,已退货的入库单不需集报)
•报关类型:关联报关
•报关单类型:出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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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单
•企业端发送核注清单结关申请后报关单才能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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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申请表结案
•企业在系统中提交结案申请,海关端人工检查进出数量平衡后予以结案。
分送集报出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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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端发起“总担保设立登记”,海关审批后打印缴款通知书,企业缴纳对应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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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端审批保证金征收单,企业查询保证金征收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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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端申报“业务申报表”,填写保证金征收单编号,表体填写商品信息、底账商品序号等。(备注:表头填区内、区外企业名称,一张业务申请表对应一个区外企业,有效期到次月15日,填写保证金征收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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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端申报“出库单”,如实填写待出库货物信息(出库单商品从业务申报表表体商品项中调取,退货只能整票退货,不能拆分,若涉及许可证的将作为随附单据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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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端申报“核放单”,关联出库单,车辆出区(核放单类型:非报关进出区,核放单与入库单的关系可以 为“1:1”、 “1:N”、“N:1”,与核注清单逻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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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申报
次月5日前将上一自然月的出库单汇总成分送集报核注清单,选择“集中报关”,通过申报表编号查询,补全信息后申报核注清单,完善报关单后申报,缴纳税款。【每月底前将上一自然月的出库单汇总成分送集报核注清单,核注清单类型:分送集报,在列表中选择需要集报的出库单(出库单不能拆分集报, 已退货的出库单不需集报),报关类型:关联报关 , 报关单类型:进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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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放行后,从“退还申请”中选择总担保退还申请,选择相应担保编号,申请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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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核注清单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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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业务申报表结案。
TIPS:
1.目前多数都采用保证金的担保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保证金的金额一定要足够,能够保证货物的正常出区,如果一旦不够的话,保证金账户不支持二次补入保证金,只有注销原账户,重新申请新的保证金担保。
2.业务申报表备案:
业务申报表中需要填上“保证金征收编号”,用于每票出库单的保证金计算,申报表表体部分不需要输入数量和金额,只需要输入货物的品名、HS编码、成交单位、法定单位、币制即可,最终结案的数据以出库单汇总数据为准。
3.出入库单:
出库单中要注意,在备注中需要写上“原入库报关单号”
货物进出区前,区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通过金二区域系统填制《出(入)库单》,《出(入)库单》“申报表编号”关联对应《业务申报表》中商品的“序号”;《出(入)库单》“底账商品序号”和“商品料号”关联对应底账中商品的“商品序号”和“商品料号”。
4.集中申报:
输入查询企业代码、申报表编号,之后会调出所有的符合要求的出库单,之后勾选上本次需要结案的出库单,之后生成核注清单,补足信息之后申报。
5.业务申请表备案:
核注清单和关联的报关单放行之后,在业务申报表查询界面勾选申报表信息,点击结案,结案之后,分出集报全流程完成。
6.区内企业凭信息化系统审核通过的核放单,办理货物实际进出区手续。核放单数据发送后30日内货物未进出区且未进行撤销的,主管海关在信息化系统中停止其“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待货物实际进出区后予以恢复。
7.区内企业发送核放单数据后,如发生实际货物与核放单数据不符等情况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予以变更和删除。
8.进出区货物在卡口核实比对异常的,该批货物不得进行集中申报,应当进行一单一报。
9.已进出区货物在集中申报前需要退运的,区内企业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向海关申报退运货物的相关信息,凭退运核放单经卡口确认后退运进出区。
10.区内企业应当根据相同供(收)货商、相同账册货物的原则,对已经卡口确认放行的核放单,在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11.区内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汇总相关核放单生成报关申请单,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应当在备案清单“备注”栏内填制“分送集报”字样。
12.报关单(备案清单)中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商品数量及计量单位应与汇总的核放单、报关申请单数据一致。
反向操作
已进出区货物在集中申报前需要退运的
区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人通过金二区域系统填制《出(入)库单》、《核放单》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退运《出(入)库单》应当关联货物进出区时的《申报表》、《出(入)库单》。退运《出(入)库单》“用途”栏填报“其他”,“备注”栏填报“退货”。
政策解读 | 什么是“分送集报”:
关于“分送集报”
你知多少
什么是“分送集报”
如果你想知道
什么是“分送集报”的话
我现在就带你研究
分送集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2018年第11号公告,“分送集报”全称为 “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办理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二区域系统”)底账后,可以先通过金二区域系统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报关单(备案清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金二区域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特殊区域包括 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
Q1
“分送集报”方式的意义在哪里?
答:“分送集报”是一种创新的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监管制度,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先凭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关手续,由原来的“一票一报”改为“多票一报”,大大降低企业运输物流成本,提高通关效率,为货物品类单一、进货周期相对比较固定的企业提供便利。
申请“分送集报”需要什么条件吗?
Q2
答: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注册,并且海关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Q3
“分送集报”的业务操作流程是什么呢?
第一步
在金关二期加贸及保税管理子系统的企业端,企业向海关提交“分送集报”的 业务申报表。进出区货物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海关将对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进行比对验核;如涉及税款征收的,企业应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第二步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出入库单,如实填写待进出库货物信息,货物分批进出区时,捆绑核放单,办理进出区手续。
第三步
区内企业在一个自然月内通过金关二期系统将批次进出区货物的出入库单汇总成保税核注清单,选择“分送集报”。待保税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方可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在 次月底前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第四步
报关单放行后,区内企业向海关提交保税核注清单结关,最后提交业务申报表予以结案。
在“分送集报”方式下,企业申报纳税期限是多久呢?
Q4
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由每月申报调整为 最长可按季度申报,企业可以选择在 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Q5
什么情形下将停止适用“分送集报”通关方式呢?
(一)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二)海关企业信用状况被调整为失信企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进行集中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