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护和提升滴水湖水域水环境品质,促进和保障滴水湖滨水公共空间高水平建设和智慧化管理,打造流域清洁、亲水宜人、智慧生态、韧性低碳的一流滨水区和旅游度假区,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结合改革创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滴水湖水域保护和滴水湖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滴水湖水域是指位于浦东新区范围内的滴水湖主湖区及春涟河、夏涟河、秋涟河、冬涟河、赤风港、橙和港、黄日港、绿丽港、青祥港、蓝云港和紫飞港河道水域。
滴水湖滨水公共空间(以下简称滨水公共空间),是指滴水湖水域周围对社会公众开放,具有观光休憩、科教文创、运动健身、商贸服务等公共活动功能的空间。具体范围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滴水湖水域保护和滨水公共空间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水陆统筹、规划引领、绿色发展、智慧管理、共享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加强协作,并按照职责承担滴水湖水域保护相关行政事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加强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河(湖)长制工作协同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滴水湖水域保护。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建设交通、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支持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开展滴水湖水域水上交通、岸线利用管理、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以及滴水湖水域和滨水公共空间文体商旅、智慧城市、慢行交通等专项规划;
(二)组织制定滨水公共空间利用设计导则等专项导则以及滨水公共空间设施建设导则、滴水湖和滨水公共空间风貌管控标准;
(三)组织制定滨水公共空间管理规范和政策;
(四)统筹清水廊道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持续提升滴水湖水环境质量;
(五)加强滴水湖水域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和污染防治,增强水域水源涵养能力;
(六)统筹建设滨水公共空间,提升科教文创、商业、旅游、体育、休闲娱乐等功能;
(七)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绿色低碳示范区;
(八)提升智能化数字化治理水平,建设数字化应用场景体系和智能化应用支撑体系;
(九)其他综合管理职责。
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滨水公共空间区域内的秩序管理、辖区内的雨污混接行为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根据滴水湖水域水体净化和生态景观需要,加强生物多样性研究,种植和投放适宜的水生动植物,防治有害外来物种,预防蓝藻等有害藻类,保护滴水湖水域水生态环境。在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景观游览的前提下,可以在滴水湖水域设置外来污染物的阻拦设施。
第六条 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智慧调度、定向补水的原则,加强清水廊道口门管理,制定并逐步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建立滴水湖水系调度模型,建设水资源智慧调度系统,改善水资源调蓄和水动力条件,确保滴水湖水域生态用水。
第七条 探索实行岸线分区分类管控,科学合理划分岸线区域,严格管控岸线开发利用强度和方式,依法整治破坏水域岸线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水域、岸线、码头等资源的优化配置、集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 根据滨水公共空间的特点和需求,统筹规划建设高品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商业配套设施、应急保障设施,营造布局合理、功能匹配、风貌协调、安全舒适的魅力水岸空间。
鼓励社会公众依托相关设施开展水上旅游、水上体育、文艺演出、文化展示等活动,促进科教文创、商业、旅游、体育、休闲娱乐等功能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在滨水公共空间区域内及相邻的交通枢纽,合理布局集商业、休闲、旅游等购物和体验功能的大型商业综合体。
第九条 建设绿色低碳示范区,探索水陆统筹,规划空间紧凑、功能复合、景观融合的城市布局形态,全面推进海绵公园等碳汇系统建设,全面推行建设项目绿色建筑要求,全面应用新能源交通,全面提高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利用,降低环境负荷,打造低能耗低排放的城市公共空间。
第十条 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采集生态环境、安全运行、公共秩序、市容环境、防洪防涝等数据信息,建立文体商旅资源管理、景观设施管理、用地资源管理、船舶动态管理、人流分布管理等多个场景应用单元,实现资源调度、实时监控、动态跟踪、趋势预测等智慧管理;加强气象、水务、海洋等信息共享,建立防汛灾情预报预警和实时报送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加强滴水湖水域和滨水公共空间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统筹保障工作。
建立生态环境类、自然灾害类和公共安全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对接。
第十二条 在滴水湖水域和滨水公共空间区域内进行游泳、垂钓、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段内进行,并符合活动秩序要求。
不得实施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行为。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实施养殖、捕捞、投放外来物种等行为。
滨水公共空间区域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禁止等安全标识。安全标识应当明显、统一和易辨识。
第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参与滴水湖水域保护和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等活动。
对涉及滴水湖水域保护和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向社会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建立滨水公共空间志愿服务工作长效机制,依托区域内的志愿服务站点,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宣传、引导、咨询以及秩序维护等活动。
在滨水公共空间区域内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 支持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为滴水湖水域和滨水公共空间重大发展战略、公共决策、统筹规划、建设开发、智慧治理、文化建设等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